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骂人者已受行政处罚 我可否再诉名誉侵权
姜麟

    马先生问:
    我的好友张某与邻居季某因建房发生纠纷。季某多次在张某家门口当着许多人谩骂张某作风不正派,内容不堪入耳,张某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季某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处罚偏轻,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但张某考虑,因季某已被行政处罚,再起诉法院会不予受理。请问:张某可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本报作答:张某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季某用不堪入耳的语言公然谩骂张某,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责任,当事人仍可以人身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